以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湖北省委员会秘书长周建元为提名人,30位代表联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递交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这期间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周建元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需与时俱进作出具体调整。
周建元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呵护所有的野生动物,将普通野生动物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应让所有野生动物都享受平等的保护待遇。立法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由于乱捕滥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失衡。
建议调整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查处“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上述案件大多是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经工商部门授权查处的。从执法效果来看,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上述案件更有利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减少部门职责交叉。为此,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的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建议调整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的补偿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该类补偿由当地政府负责,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因县级政府财政紧张,该条规定基本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建议修改为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由于我国某些地区存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周建元建议,应在法律中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经过审批的、人工驯养的除外。凡列入禁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活体、死体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和餐饮场所。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周建元建议,将提高违法狩猎案的量刑标准,明确对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管理,增设违法承运野生动物、违法冷藏(冻)野生动物、违法破坏野生动物繁殖材料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条款等方面内容,一并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范畴。
来源:http://news.163.com/15/0313/09/AKJ0OR1B00014S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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