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同一笼中的伙伴被杀,其它的狗都在一旁发抖。用铁丝捆绑的狗浑身是血,透过笼子眼睁睁地看着外面,不知是不是它们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命运。CFP供图
笼中各式各样的狗,任买主挑选CFP供图
没有检疫标识的食用犬。CFP供图
15日,针对广西玉林21日举办的“荔枝狗肉节”,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的“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立法”研讨会上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吃狗肉是你的自由,但把狗肉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肯定是违法的。”该活动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甚至有人涉嫌犯罪。
一年一度的玉林“狗肉节”,引来越来越多的争议。很多网友转发“我在某地,我反对6·21玉林狗肉节,请取消狗肉节。可以不爱,请别伤害”的微博,以各种形式加入反对阵营。
然而,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反对声,玉林并没有停下宰杀狗只、烹饪狗肉的脚步。卖狗肉、吃狗肉者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法律并不禁止,吃不吃,是个人的自由。在食用很多其他动物时,很少会有如此严重的分歧。
没有检疫,上了餐桌?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合格的肉制品有着可追溯体系,从动物出生到养殖、免疫、运输、销售、屠宰、最后走上餐桌都要能追溯到是哪个屠宰场屠宰,哪个运输商运输,哪个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手续,在哪个养殖场进行的养殖等。不可追溯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合格”。
按照这一规定,《中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汇编》作者安翔律师说,狗肉要上餐桌首先犬只必须是养殖的,如果是捕捉的,就不符合来源要求。另外,去年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和运输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一犬一检疫证,一犬一免疫证,一犬一实验室检测报告,一只狗的检疫约需300元至500元,所以一车狗的检疫费用相当高。安翔说,在玉林发现多条犬一个检疫证或者一车狗都没有检疫证的现象。
另外,动物走上餐桌之前要通过两道程序进行检疫,首先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然后运到国家指定的屠宰场在官方指定地点屠宰,如此才能够作为产品分销。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合法的狗的屠宰场点,更没有狗的屠宰规程,由此就不可能进行合法的屠宰。
“实际是怎么做的?采取现杀现宰的方式,这样的方式没有相关检疫,不可能保证食品安全。从来源、运输、屠宰三方面法律都有要求,但现实中都是违背的。”安翔说。
李伟民也介绍说:“我两次调查得出一个结论:玉林市没有一家合法的狗屠宰场,这是事实,他们也承认,这是其一。其二,玉林市政府没有狗肉检疫的任何程序和标准,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上餐桌的狗肉没有宰杀检疫,没有任何合法处理程序,也没有经过食品安全监督程序。”
集中吃狗肉,狗从何处来?
曾有媒体报道,玉林狗肉节一天要吃上万条狗。确切的数字不得而知,但据介绍,目前玉林有四个屠宰场比较大,每天屠宰的数字是3~1000只。
如此数量巨大的犬只来自何处?
据一位与会志愿者介绍,其曾在玉林发现拉狗的车,狗的品种、大小都不一样,有的还戴着项圈,很像家养的宠物狗,偷盗的嫌疑非常大。
一名前往玉林调查的公益组织负责人称,他们在玉林调查过养狗的农民,很多村民家的狗都被偷过。有村民说,有的偷狗贼拿着枪或者刀,跟抢狗一样。报警后,警方也没有立案调查。
偷狗并非在玉林独有。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犬类检疫、屠宰的法律法规,对食用狗肉的监管存在缺陷和空白,而卖狗肉又有利可图,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专门偷盗、毒杀犬只卖钱的“专业人士”。
2013年7月,浙江嘉兴警方曾查获一个制售毒狗肉团伙,犯罪人大多将剧毒氰化钠包在烧好的鸡、鸭中引诱狗食用,只要十几秒狗就会被毒死。警方查明,在短短20天就有11吨有毒狗肉被送到了食客们的餐桌上,而被查获的一个收购商常年收购毒死狗,并发展了多名使用氰化钠毒狗的“下线”。
偷狗者还出现了将自己毒死的事件。2013年10月10日,河南夏邑县男子魏某带着毒弩镖和同伙去捕狗,谁知自己被毒镖扎到手,不到两分钟便倒地身亡。警方披露,魏某使用的毒镖针管里的毒药为剧毒的氰化钾,半克足以致成年人在数分钟内死亡。
中国农业大学临床系主任夏兆飞介绍,目前的技术能够做到大规模的犬类群养,但需要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很大,一旦有失误会导致犬只大量死亡。而且,即便能规模饲养,一斤狗肉的价格也应该超过100元,不可能出现玉林十几元至几十元的价格。
有学者表示,“狗肉节”如此数量巨大的犬只并非都来自偷盗,也不排除有大规模饲养的“肉狗”,但即便来源合法,也依然存在着运输、屠宰环节不合法的问题。
政府不主办,就没了监管责任?
6月6日,玉林市政府发布声明,称“狗肉节”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玉林市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都没有举办过任何形式的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活动。
然而,在公众看来,“狗肉节”的非官方化并不能说明政府在监管上没有了责任。
李伟民说,我国法律规定了工商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包括动物检疫法严格规范动物检疫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但在生活中执行不了。他认为“这是我们地方政府对法律的不尊重,也就是执法不力、执法不严、不作为。与此同时,他还认为“狗肉节”的组织者、直接责任人存在严重法律风险,轻则须承担行政责任,重则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质量标准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底线是安全,经营者如果不能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肉食品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倒查,食品安全部门就不能够坐视不管。因为对不能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就应该有所作为,不管是什么节,卖的肉必须要确保安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说:“吃狗肉,自己养自己杀不违法,但是你去卖,因为检疫不合格,可能就违法了。所以‘狗肉节’产品的来源存在非法因素,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常纪文认为,政府跟老百姓不同,老百姓有把自己的狗杀了吃肉的自由,但政府却没有这个权力。法律没有授权政府去搞“狗肉节”,政府就不能搞。即便政府不主办“狗肉节”,如果狗肉不合格,政府也得承担监管责任。另外,制定《动物保护法》,不但要保护濒危物种,更重要的是保护那些为人类服务的动物。
链接
香港男子邀朋友吃狗肉 主客四人各判刑1月
我国香港地区的《猫狗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狗和猫,对违法者将依法处罚。
2006年11月,香港一名男子宰杀两只自己养的狗与三位朋友分享,被邻居发现检举,四人被法院判处监禁30天。据称这是香港首宗因为吃狗肉而被判囚禁的案例。
被告人律师辩称,吃狗肉是饮食文化,但裁判法院裁判官未予接受。裁判官指出,狗与人有深厚感情,对人忠诚,被告人夺去两只狗的生命,这种行为是社会所不容的,要判入狱才有阻吓作用。本案量刑起点是监禁60天,裁判官鉴于四被告人认罪,又是首个被判监案例,将刑期减半。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条例》第22条及23条规定,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令人相信狗只或猫使用作食物,即属违法,可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6个月。
来源:http://media.workercn.cn/sites/media/grrb/2014_06/21/GR0501.htm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