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96—朱道全:偷狗不成竟用毒镖射人 ,一起偷狗案演变成抢劫案

作者: 
朱道全
职务: 
楚天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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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快报讯 本报记者朱道全 通讯员邓明 余金波

    图为:庭审现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毒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弓 弩

    ■两名偷狗贼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竟然殴打、恐吓主人,并发射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最终把一起偷狗案演变成抢劫案件(本报曾报道);而偷狗贼家属明知他们犯罪,竟将两人转移藏匿,构成窝藏罪。

    2月28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两名被告人成某和张某因涉嫌抢劫罪、成某某和陈某某因涉嫌窝藏罪被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被告人向受害者家属下跪悔罪

    2月28日上午,春寒料峭,细雨纷纷,让人感觉有些寒冷。

    8时30分许,庭审还未开始,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30多名受害者家属和被告人家属从随县、南郊赶来,早早等候在门外。

    进入法庭后,在旁听席上,记者见到受害人徐军的姑父李先生,他面对记者沉吟了一下说:“我们等这一天很久了,一定要严惩偷狗的人。”

    李先生说,徐军被毒镖射中后被送到中心医院,在医院住了15天,又在家休养了两个月后才逐渐康复,现在,他的记忆力受到巨大损害,在厂里上班经常忘事。而徐军父亲中毒镖身亡后,家里顶梁柱走了,徐军母亲受到过大打击,苍老了很多。

    9时许,法官宣布开庭。4名被告人陆续被带进法庭,坐成一排。他们进入法庭时都低着头,看到旁听席上的家属时,微微抬起头和家属对视了一下。

    庭审时,主要犯罪嫌疑人成某介绍,自己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打狗子,曾经被人发现过,很多次逃脱了,没想到在南郊射死了人。

    面对死者家属,成某站起来深深鞠了一躬,后悔自己的行为给他们带来无尽的痛苦。

    庭审结束后,部分家属跑向隔离铁栏,询问被告人近况,一些家属泪眼婆娑,有的嚎啕大哭。

    见此情形,成某当场跪下,痛哭流涕,向受害人家属表示罪过。

案件回放

偷狗不成毒镖射向狗主人

    去年6月,成某购买了100支飞镖。7月4日,成某、张某相约次日外出偷杀狗。

    7月5日清晨7时许,张某驾摩托车载成某沿316国道行至两水居委会街道,见厥水河对岸有一只狗,遂驾车过河。成某将毒镖上镗用弩射中狗,狗向附近村庄逃去,两人即驾车追赶,撵至南郊办事处红山头村二组村民徐某屋前空地时,狗倒地死亡。

    狗的主人徐某手持铁锹从屋内走出,质问成某、张某狗是否被二人打死,并欲拔走摩托车钥匙,成某持弩下车与徐某发生争执并言语威胁。

    徐某上前,成某举起弓 弩对着徐某,徐某不敢近身。此时,徐某之子徐军闻声从屋内出来,见状为防止意外,返回家中拿一把斧头跑到其父身边。

    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喷雾剂来到成某身边,朝徐军头部喷洒,徐军父子被迫后退,张某与成某二人向前逼进,边走边喷。徐军为阻止张某继续喷酒雾剂,将手中斧头朝张某扔去,徐某亦持铁锹击打张某。

    成某为阻止徐某父子的反抗,以利于其与张某脱身,将毒镖上镗后用弩射中徐某右肘部。后二人驱车逃离时,徐某父子追撵,为摆脱纠缠,成某又朝徐军身上射了一镖。

    成某、张某随即逃离现场,徐某倒地不起,后经诊断系急性氯化琥珀胆碱中毒而亡。

    三天后的7月8日,民警在随县高城镇设卡将成某抓获归案。7月10日,张某在家中电话联系曾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自首。

窝藏事实

明知犯罪却将嫌疑人转移藏匿

    2013年7月5日10时许,成某、张某驾车逃离现场,返回随县高城镇后,二人分开。

    当晚,成某驾摩托车携弩及毒镖来到随县殷店镇双河村被告人成某某(系成某三伯)家中,并告知用弩射击徐某一事。

    成某某让成某去自首,成某不听劝告,并让成某某将其弩、镖藏好。因成某不去自首,成某某担心此事连累其家人,遂让成某到其朋友陈某某殷店镇的老屋躲几天。

    7月6日早上,成某驾车前往陈某某老屋,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告知其上述情况及要求。中午,陈某某赶回老家与成某见面,并询问案发经过,成某交给陈某某700元钱,托其帮忙买点水及食品,成某某亦赶来询问情况。

    7月7日,成某某通过打听得知徐某已死亡,遂将此消息告知陈某某。当日,陈某某接到成某亲戚电话,请其帮忙到高城镇嵩垛村将张某也接到其老屋。当晚,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张某带至其老屋。7月8日,陈某某购买了食品、水等物与成某某驾摩托,来到陈某某的老屋,将食物、摩托车留下后,要求成某、张某离开。

    7月9日,民警在随县殷店镇将成某某抓获归案,7月17日,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明知成某、张某是犯罪嫌疑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成某、张某逃匿,妨害了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

偷狗不成伤人盗窃变抢劫

    在当天的庭审中,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偷狗,属于盗窃,而不是抢劫。

    据了解,盗窃是多发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盗窃不会危及人身安全,因而一般性盗窃罪的量刑处罚,起点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抢劫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其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盗窃和抢劫虽然犯罪行为和特征有所不同,犯罪客体也有差别,但盗窃有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中被告人成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捕村民家的狗时被发现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使被害人一死一伤,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已发生转化,依法应按抢劫罪论处。

    据悉,该案未当庭宣判。



新闻链接

    何为氯化琥珀胆碱

    此次案件中的毒镖含有氯化琥珀胆碱,这是一种带有毒性的麻醉剂。

    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肌松剂”,可以让肌肉松弛,医学上主要用于气管插管时的局部麻醉,它可以放松头颈部的肌肉,只要剂量控制好,病人的喉部肌肉会变得软绵绵,但又能保持自主呼吸,也用于腹部手术,缓解肌肉痉挛。

    大剂量注射这种药物则可致命,1分钟内,它能让肌肉过度松弛,坍塌的肌肉会压迫呼吸道等,最终导致窒息死亡。



来源: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xy/20140303/ctdsbxy228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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