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91—姜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法律该如何发力

作者: 
姜洪
职务: 
检察日报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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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山泽/漫画

    今年6月初,浙江省奉化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17名销售“毒狗肉”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用麻醉针射狗或氰化物毒狗等方式偷狗。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来,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社会多方所诟病,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也多次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建议。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时隔五年又修法有两层意思,一是食品安全是民生领域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老百姓现在吃东西没有安全感,形势比较严峻;另一层意思是法律不管用、不完备。这次修法是非常及时、有必要的。”洪毅委员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审议中,围绕着“打造最严食品安全法”,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贡献智慧。 

    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多,成效和挑战并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稳步向前推进。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整治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监管能力水平稳步提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2013年,公安部门侦破食品犯罪案件3.4万起,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1.8万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级检察机关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法院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 

    这一成绩单的取得,与食品安全法实施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预留了空间。2010年2月,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目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绝大部分市、县都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了办事机构。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显著增强,监管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 

    但是,食品安全法近几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是食品产业基础和诚信基础薄弱,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不够健全,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重典治乱要用严格的追责来落实”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已有多件议案要求修改食品安全法,这些议案中的许多建议被吸纳进修订草案。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 

    “重典”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特点之一。6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审议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实现重典治乱的目的,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需要进一步加大。 

    侯义斌委员把现行法律的有关处罚规定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原来的原则大概是假一罚五,修订草案是假一罚十,但他认为还不够,建议把修订草案法律责任当中的经济处罚再提高一倍甚至更多,把重典治乱落实在具体条文中。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龚建明委员说,有些处罚标准的最低值仅为2000元,建议将最低处罚标准提高到2万元。白志健委员建议对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最高处以销售金额10倍的罚款。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该只以食品价款作为基数,要考虑非法所得和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采用综合性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近年来,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经媒体曝光最终得以处理,但因虚假、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影响企业甚至行业发展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消费者知情权与信息准确性之间的矛盾?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类似新问题,草案着墨不少。针对网购食品交易,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草案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奶粉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草案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明晰责任,齐抓共治,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现行法律落实情况不佳,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科学、责任不明晰密切相关。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高度重视。 

    梁胜利委员指出,食品安全法主要是规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行为,明晰这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很重要的。他认为,政府的主要责任在行业规范、行业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企业和经营者,要承担起食品安全本身的法律责任;社会公民有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信息举报、参与监管的义务。 

    谢小军委员说,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农业、质检、工商、商贸、卫生和食药监等部门,对食用初级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各管一段”,这次修改为主要由农业部门监管食用的初级农产品,而涉及食品其他市场环节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管理,多段分管变成两段分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明确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对于强化企业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应逐步推动企业自觉实施食品生产规范,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张健委员则对“第一责任”的表述持保留意见,他认为,在整个法律草案当中没有第二、第三责任的表述,“第一”没有什么意义。 

    草案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鲍家科认为,据此可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王其江委员建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实行全程同步动态监管。梁胜利委员建议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生产企业、经营者一旦被查出违反食品安全,政府要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向社会公布,让社会监督。再次发生问题就对其实行行业禁入。 

    食品安全牵涉面广,呼唤社会共治。罗亮权等委员建议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普法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据悉,根据这次审议意见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下,各方智慧汇集,必将为“舌尖上的安全”加上最牢固的保险。

来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6/30/content_1625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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