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166—严青武:“玉林狗肉节”制度反思研讨会举行

作者: 
严青武
职务: 
中国贸易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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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新闻网财经频道》 严青武




[导读]  二十名学者签法律意见书反对狗肉节  6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公益诉讼网协办的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立法:‘玉林狗肉节&r ...


  二十名学者签法律意见书反对狗肉节
  6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公益诉讼网协办的“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立法:‘玉林狗肉节’的制度反思”研讨会在辽宁大厦举行。会后,数十名专家学者签发了法律意见书,称经营狗肉明显违法,政府不组织狗肉节,不代表政府可以放弃责任。



  研讨会现场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原副主任)扈纪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中国消费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等二十余位知名学者参会。新华社、中新社、南方都市报等40余家媒体记者参与报道。

  研讨会上,一名前往玉林调查的公益组织的负责人介绍,他们在玉林调查过养狗的农民,很多村民是被偷过狗的,村民们还提到,有的偷狗的人拿着枪或者刀,跟抢狗一样。而报警后,警方也没有立案调查。

  中国农业大学临床系主任夏兆飞说,现在的技术能够做到犬类群养,但需要相当高的技术,而且难度相当大,一旦有失误会大量死亡。即使能够群养,一斤狗肉的价格也应该超过100元,不可能是现在玉林的十几元至几十元。夏兆飞说,犬类群养还涉及品种问题,一般不会有特别多的品种同时养。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称,刑事立案标准有两个,一是行为需要立案追究,如果运输的狗涉嫌盗窃,那么数额肯定超过盗窃罪1000元的立案标准,二是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但立案阶段不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如果运输狗的车上狗的种类都不相同,而且还有家养标志的项圈,那盗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方是应该进行调查的。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

  北京律师安翔介绍,去年农业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和运输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一犬一检疫证,一犬一免疫证,一犬一实验室检测报告,一只狗的检疫约需要300元至500元,所以一车狗的检疫费用相当高。安翔说,但在玉林,经常发现一车狗没有检疫证,或者只有一张检疫证,这说明国家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

  北京市文联副主席、著名民俗专家赵书介绍,24节气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前过夏至节是皇帝专属权利,所以夏至跟狗肉节要分开。赵书说,民俗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而且需要跟上现代文明,一些过时做法,广西区政府是有责任要求改进的。

  研讨后,二十余名专家学者签署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玉林狗肉市场存在的严重法律风险。在收购环节,当前玉林狗肉市场的收购环节充斥着大量的不合法现象,相当一部分收购的狗类都来源于狗贩子对于宠物狗的偷盗和抢劫,而非养殖。这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狗主人对狗类享有的物权,狗的主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另外,无论是狗贩子还是收购者都有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狗贩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罪名。

  我国对动物运输及检疫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了完整的检疫程序:如运输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申报、运输到目的地后24小时以内的报告义务、屠宰场常规日常检疫义务、屠宰前6小时的申报义务等。官方兽医、养殖户、收购者、店家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刑法》中也有诸如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污染环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规定,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另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如其不作为或监管不力而产生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罪名。

  而在加工环节,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的屠宰和加工应当在依法取得资格的场所进行,同时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根据《食品安全法》,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加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职权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罚款等。

  在消费环节,餐馆和经营者若明知所购经宰杀的犬只有可能携带有毒害化学物质仍予以购买、烹饪、销售的,若所购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可能触犯《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消法向经营者索赔。(严青武)




来源:http://finance.chinatradenews.com.cn/html/china/2014/0617/53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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