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国内规模最大的熊胆产品生产企业归真堂被爆采用野蛮的手段活熊取胆,一时间舆论大哗。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以及普通民众几乎是一边倒的对此事件进行口诛笔伐,同时也不由得使人联想起之前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活剥浣熊皮事件等一系列虐待动物的报道。我们在对此类事件大肆抨击的时候,也应该反思为何虐待动物的情况会层出不穷,甚至是“花样不断”。除了以伦理道德为起点的批判,我们更需要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动物福利的概念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生存,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康乐的标准包括无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动物福利的内涵主要包括5种基本的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免受恐惧和忧伤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因此,使动物免受痛苦、忧伤或者免于非人道的死亡就成了动物福利立法坚持的最低目标。
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2009年9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借鉴西方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将“动物福利”概念纳入其中,即强调动物的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的基本权利。遗憾的是该部法律至今尚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则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为减少和避免虐待动物的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树立善待动物的风气,进而改变我国在涉及动物福利贸易活动中的被动局面,动物福利立法愈发显得必要。
一、加强动物福利立法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体现。1989年3月施行,2004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与之配套的法规是1992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但均未涉及动物权益与动物福利问题。正是由于立法的缺失,“法无禁止则可为”的法谚被归真堂形象地用活了,简单的一句“子非熊,焉知熊之痛”成为了该企业董事的辩护词。加强动物福利立法不仅可以规范和约束个人或企业对待动物的方式与行为,也更能体现出中国在完善法制建设方面的进步。而纵观全球,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保护动物福利的法案,包括美国的《反虐待动物法案》、《动物福利法案》,英国的《实验动物法》,瑞典的 《牲畜权利法》等,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10月13日也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并于同年11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此外,为有效贯彻《动物保护法》,2000年1月19日颁布《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二、加强动物福利立法可以弘扬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也符合当代国际潮流的要求。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对动物和人的关系本来就有独特的理念和做法,譬如儒、释、道三家都有不杀生的观念。可是在工业化的冲击下,万物和谐相处的理念遭到人们的漠视。进入21世纪,人类文明正朝着“从关注人向关注整个世界”的方向迅速转变,即由学会与他人共容的人类现代文明转向学会与自然共容的生态文明,所以违反这一趋势的做法就会被绝大数的人们唾弃。抵制动物毛皮服饰、不吃鱼翅等动物保护主义运动一浪高过一浪。因此,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这不仅是对我国悠久的人文关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迫切需求。
三、加强动物福利立法是打破西方对我国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我国是出口大国,农产品包括动物及其产品更是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因动物福利而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也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近年来,WTO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提高“动物福利”,对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吸引外商投资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有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使中国企业在法律规制下生产加工符合WTO标准的动物产品,既可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为“中国制造”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
综上所述,加强动物福利立法是中国法制进程中不可缺失的一环,也对继承发扬传统道德与树立新时代的社会风气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现实和未来都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来源:http://h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3/id/782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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