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64—周辰:动物福利入法呼声再起,十年后耍猴或将受法律追责

作者: 
周辰
职务: 
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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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直关注“新野耍猴艺人被拘”一案的法学专家表示,耍猴虐待动物的现象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悖,且有损动物福利。 徐晓林 澎湃资料

 

       将保障动物福利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呼声再起。

 

       近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新野4名耍猴艺人被拘”一案二审改判无罪。即便如此,有法学专家表示,耍猴虐待动物的现象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悖,且有损动物福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此前曾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动物福利”已进入全国人大环资委进行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保法)初稿。

 

       1月31日召开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参与提出野保法修改建议的与会专家也一致认为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应当入法、利用野生动物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常纪文预测,按照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十年后耍猴等损害动物福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责。而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建议,对于危害动物福利的行为,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对此进行监督。

 

十年后耍猴或将有罪

 

       2014年9月,河南新野县鲍凤山等四个耍猴人虽然持有猕猴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但依然被牡丹江市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这一判决引起社会质疑。2015年1月2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河南新野4名耍猴艺人被拘一案改判无罪。

 

       长期关注该案的常纪文在研讨会上表示,按现行法律规定,运输合法的驯养繁殖动物并没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耍猴人并未犯罪。

 

       “但是从更高角度来看,耍猴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并不一致。”常纪文说,耍猴存在虐待动物的行为,迟早要退出历史舞台,“也许随着中国的文明进一步发展,十年以后的法律规定耍猴虐待动物有罪。”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任何行为异常,无心理的紧张、压抑和痛苦等。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张小海认为,即使像耍猴人的猕猴那样,是子二代、子三代的野生动物,因其遗传上尚未发生显著变化,对人工饲养环境也会缺乏适应性,无法满足动物福利的保障。

 

专家建议将“动物福利”列入野保法的立法目的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处长林丹在会议上介绍,中国现行的野保法于1989年正式实施,此后的两次修正都只对单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一直没有整体的修订。2013年9月,该法的修订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起草和审议。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在中国受到虐待的现象非常普遍。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介绍,云南某动物园做表演的老年大象伤痕累累,陕西和吉林两地野生动物园虐待供照相用的老虎的劣行,也曾引起国内外的强烈抗议。2011年11头东北虎饿死在辽宁某野生动物园的惨剧,震惊了全世界。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认为,现行野保法将野生动物资源化,忽视了野生动物“仍有感觉的生理器官,可感知痛苦”的状况。如果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伤害和虐待野生动物的事件便难以根除,所以十分有必要将动物福利的思想纳入立法宗旨。

 

       让候鸟飞公益基金调查部负责人田阳建议,野保法的唯一立法精神应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野外栖息地”,应将现行法第一条“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从立法总则中去除。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过度利用或过度保护野生动物的观点都太过极端,动物福利应成为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第三条道路。“野生动物是资源,必须要用,但不能过度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实质是保护人的利益。”

 

       除了在立法目的中规定保护动物福利外,杨朝霞还建议在野保法中加入一些具体条款,如危害野生动物福利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有关机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环境公益律师马倍战则建议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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