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狗肉,并不是只有广西玉林人,在世界许多地区都曾有过这一现象。但如今,狗肉问题与鱼翅危机、捕鲸活动一样,引发了社会高度的关注与争议。
中国自古以来就吃狗肉
在中国,食用狗肉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浙江余姚县河姆渡遗址、河北省武安县的磁山遗址、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均有考古学者发现了狗的骨架残骸;而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考古专家在西安咸阳机场二期考古工地上清理一座战国秦墓时,在其壁龛中发现了一件青铜鼎,铜鼎中仍残留半鼎狗肉汤。历史上,还有一些名人是屠狗出身,如春秋时期的大力士朱亥、战国时期的高渐离、汉代开国功臣樊哙等。
在传统中医看来,狗肉算是药食兼用品种,入药始载于《名医别录》,陶弘景称“白狗乌狗入药用,黄狗肉大补,牝不及牡”;唐代孟诜在《食疗本草》中言狗肉能够“补血脉,厚肠胃,实下焦,填精髓”。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做了总结:“狗类甚多,其用有三,田大长喙善猎,吠犬短嚎善守,食犬体肥供撰。凡本草所用皆食犬也。狗脂并脂,治手足皴皱,入面脂,去狗皮,治腰痛,炙热黄狗皮裹之,频用取痉;烧灰治诸风”。
世界人民都吃过狗肉
吃狗肉的传统并不仅出现于中国,在东亚地区,很多农业民族都有食用狗肉的习俗,比如在日本,狗肉作为食物直至公元675年,天武天皇下令禁止进食狗肉。而在朝鲜半岛,庆尚南道昌宁的新石器时代遗迹中出土的狗骨头,是最早当地食用狗肉的证据。韩国至今仍有半数左右的人口食用狗肉。
虽然欧洲等地如今视狗肉为禁忌,但在过去也曾有过进食狗肉的历史。如高卢的考古遗址中就发现过屠宰过的狗骨头,证明法国人曾食用过狗肉。资料显示,直到1910年,法国街头还有狗肉铺子。
吃狗肉违法吗?
随着现代社会人类与狗、猫等动物的情感日益加深,猫、狗等宠物被越来越多的社会视为人类的朋友、家人。近年来,世界各地的很多动物保护组织也多次发起“禁吃狗肉”的公益活动。不少地区和国家也纷纷针对民间的诉求,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律条文。不过从各国、地区的法律条例来看,绝大部分地方,食用狗肉并非违法行为,除了中国香港。
在那些自古便有食用狗肉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在面对动物社会性的问题之前,还面临着食用肉类质量安全的问题。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说,作为食物来源的肉类需要经过相应的安全检疫,动物的供应、运输、加工等过程中也需要规范化的管理。
各国、各地关于吃狗的法律法规
中国大陆
目前尚无颁布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狗肉,与之相关的《反虐待动物法》还在起草中。
中国台湾
2010年出台的《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第二章第12、13条中规定:“不得任意宰杀或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但对于食用狗肉是否违法,并没有明文规定。
韩国
目前韩国以及朝鲜主要作肉类食用为目的繁殖狗种为黄狗Nureongi(누렁이)或Hwangu(황구),与以宠物作目的繁殖的品种是不同的。韩国民间虽然也有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法对食用狗肉提出的反对,但目前在韩国和朝鲜,贩卖以及食用狗肉并不违法。
1988年,韩国政府曾经在汉城奥运会时,关闭了在大城市里的数千家狗肉餐馆。但奥运会一过,政府就放松了管制。
菲律宾
1998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动物和动物尸体,并进一步禁止杀害牛、猪、山羊、羊、家禽、兔以及水牛、马、鹿和鳄鱼以外其他任何动物,只有宗教、文化、科研、公众安全或动物健康的原因可得到豁免。《马尼拉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82-05》中则明确禁止杀害狗只和贩卖狗肉作食物。不过在菲律宾的本格特省特别允许土著保留狗肉文化,并承认这可能会导致有限的商业用途。
荷兰
荷兰并没有食用狗肉的传统,动物保护意识深入民心,即使在1940年德国入侵导致严重的肉类短缺情况下,荷兰当局曾在香肠中发现狗肉成份并将之没收。
波兰
狗肉在传统文化中被认为是禁忌,没有食用历史,但狗的脂肪在传统医学中被认为对肺部有药用价值,可以用于医疗领域,不过波兰的动物保护法规相当严格,任何“非人道对待动物”的行为都要接受惩罚。
瑞士
政府无权监管公民的饮食习惯,因此吃狗肉在瑞士不违法,然而,从事商业用途的犬肉食品的生产,在瑞士是非法的。
美国
各州的立法有所不同。联邦动物保护法(Animal Welfare ACT)对虐杀动物者订有重惩条例,在该法令1990年的修订条例中,增加了对猫狗的出售途径的规范管理规定,在2008年的修订案中,明文规定禁止进口和转售年龄不足6个月的狗只。各州也有条例法规禁止屠杀和贩卖狗肉,但并未明文规定“禁吃狗肉”。
中国香港
迄今为止,虽然各地都有出台上述动物保护方面的法令与制度,但是唯一个明确规定食用狗肉属于违法行为的地区是中国香港。现行的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则》,第22和23条明文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香港的这条规定可以算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定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